北京71歲的王女士在某銀行理財經理的“指導”下做了兩次風險測評,測評結果從穩健型變更為成長型,符合購買中高風險基金的條件金屬制品廠鋼材。于是,王女士一次性投入200萬元購買基金,不承想,兩年半后虧損竟然高達85萬余元。事后,王女士將銀行訴至大興法院,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法院認定銀行違反了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存在明顯過錯,須賠償王女士85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三項關鍵事實:
一是風險測評的“疑點”金屬制品廠鋼材。王女士在購買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銀行柜面做了風險測評,結果為穩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過手機銀行做的測評結果卻變成了成長型。兩份測評問卷的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資知識、風險承受能力等核心問題上存在巨大差異。結合王女士的年齡(71歲)、職業背景、錄音證據及其他證據材料,法院認定,第二次測評結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以第一次測評結果“穩健型”為準。
二是銷售過程的“違規”金屬制品廠鋼材。雖然購買是通過手機銀行完成,但整個過程是在理財經理的現場陪同下,在銀行網點之外的地點進行的。根據相關規定,銀行人員在營業場所內銷售產品,必須在銷售專區進行并全程錄音錄像(即“雙錄”),而本案中,理財經理將王女士引導至網點附近的餐廳通過手機銀行購買基金,未進行“雙錄”,操作違規。
三是適當性義務的“缺失”金屬制品廠鋼材。銀行將一款中高風險的基金產品銷售給了風險承受能力為穩健型的老年投資者,且未能證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也未對基金的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違反了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綜上,法院認為銀行的過錯行為與王女士的投資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銀行賠償王女士本金損失85萬余元金屬制品廠鋼材。
來源:北京日報